112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美禾動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曼寧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30號裁定在案,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收受相對人之
起訴狀繕本,
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逾期逕予撤銷
上開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
經查,本件
當事人間就假扣押所涉之請求,業經相對人起訴並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1號受理在案,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原聲請保全之原因事實相符,此有相對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
可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及撤銷假扣押即屬依法未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