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返還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