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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俊毅 
代  理  人  林詠御律師
相  對  人  玖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