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
被 告 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5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國112年2月24日即原告
聲請民事調解狀繫屬本院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75換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4,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