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程光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2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7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