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王麗貞即証群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5,4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1,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