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
林柏勳(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賢(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林卉綺(即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為被告曾鳳姿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曾鳳姿於民國113年3月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
戶籍謄本及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林漢生、林柏勳、林志賢、林卉綺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