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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英捷企業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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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