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漢鑫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鎰鑫通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883元(計算式:427,765元÷2=213,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