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即 原 告 鎰鑫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87頁),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