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偉光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即 原 告 高登廚櫃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林大為即高登設計裝璜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登廚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82,7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