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83,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