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告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
本件應由陳淑惠為
被告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志強,
嗣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7月5日變更為陳淑惠,業經陳淑惠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宜蘭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參(臺灣高等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727號卷第71頁),
揆諸前揭規定
,應由本院裁定命陳淑惠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