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木易達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飛騰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萬3,270元,此裁定於112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然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