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18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7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夏媁萍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