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吉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壹拾玖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陸拾貳萬伍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其
訴之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1,035元,及其中194,313元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其中625,905元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14%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13頁)。
嗣於113年1月23日具狀變更其前項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55頁)。核原告
前揭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開規定,應屬合法,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約定被告得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項,逾期應按週年利率15%計算其利息,
詎被告持原告核發之信用卡消費後未依約繳款,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計至112年4月28日止已積欠203,930元(其中194,313元為本金),至今仍未償還,爰依
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等語。
(二)被告另於109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9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7年,被告並應自借款日起分期清償,詎被告僅繳納分期款項至111年11月21日止,其後均未依約清償本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迄積欠625,905元及自111年11月22日起算按週年利率10.14%計算之利息,
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等語。
(三)
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資料、繳款利息減免查詢資料、信用卡帳單
暨交易紀錄、貸款申請書、貸款約定書、債務查詢資料、繳款計算式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83號卷第15-105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生
自認之效力,本院復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本於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及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業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命提供相當之擔保准為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張文愷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