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被 告 廖芳卿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廖芳卿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有明、戴大評、廖錫圭、廖錫堅、廖惠卿、廖素卿、廖陳勤治、廖鎬鼎、廖錫福、廖錫德、廖麗卿、廖淳卿、廖瑜卿間因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48,9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得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