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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訴訟代理人  劉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台銀羅東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0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