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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7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福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91,000元
AG0000000

002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國聯瓦斯有限公司
112年3月10日
43,0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