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宜進木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5,344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2,908,697元+起訴前之利息806,647元=3,715,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611元外,尚應補繳8,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張文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