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1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終止
借名登記返還
不動產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相對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
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昌進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6日自行出資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12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2之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2之1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00號,下稱系爭213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基於信賴關係與相對人游明珠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由相對人負責出名為登記名義人,實質
所有權人為聲請人。
詎料,相對人竟未取得聲請人之同意,謊報遺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而聲請補發,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持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0月14日向訴外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6,36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於系爭不動產上,另於113年7月8日與訴外人游振德以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成立借貸契約,並設定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系爭不動產
等情,是相對人屢次違反借名登記之約定,損害聲請
人權益受有重大損害,故提起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審理中,為恐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逕為移轉、或再加以設定、抵押、出租或為其他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聲請人之請求及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
爰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等語。
㈠聲請人
上開主張部分,
業據提出系爭122地號土地、系爭122之10地號土地、系爭122之12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213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
買賣契約書、房屋買賣契約書、借名登記契約、支票、電費繳費收據及系爭213建號建物房屋稅繳款書等件影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所提
本案訴訟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可認聲請人就其「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再
觀諸聲請人就其主張之假處分原因,
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爭執以觀,確有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之情形,
為有使聲請人之請求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可認聲請人就其「假處分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又依聲請人所舉證據資料,雖尚不能認為其對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已為完全充分之釋明,然其既已為相當之釋明,且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依據
前揭說明,法院自應定相當之擔保而准其假處分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主張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按法院定
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金額係備供
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
標的物受假處分後,相對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查,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假處分,其所可能蒙受之損害,為其於假處分執行
期間不能自由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損失。本院審酌聲請人向本院所提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萬元,應行通常訴訟程序,且為得
上訴第三審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共計6年,加計
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推估本案訴訟自第一審至判決確定所需停止執行之期間為6年6月,而經本案審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為2,460,560(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經以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結果,相對人於該段期間因未能及時受償所蒙受之利息損失約為799,682元(計算式:2,460,560元×5%×6.5年=799,682元)。爰命聲請人以現金799,682元供擔保後,准許本件假處分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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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座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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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 ----------------------------- 宜蘭縣○○鄉○○路00○00號 | | | | | 一層(含停車空間):53.93 二層:48.69 三層:48.69 四層:31.28 合計:182.59 | | |
附表二:
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31㎡(土地面積)×1/10(聲
㈡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7㎡(土地面積)×1/1(聲
請人主張之應有部分)=862,400元。
㈢宜蘭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200元/㎡(公告土地現值)×77㎡(土地面積)×1/10(聲
請人主張之應有部分)=86,240元。
㈣宜蘭縣○○鄉○○段000○號(即宜蘭縣○○鄉○○路00○00號)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253,200元。
㈤以上合計:258,720元+862,400元+86,240元+1,253,200元=2,46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