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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執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慧芬  
相  對  人  無框旅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9月15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工退休金提撥4,320元由資方前往相關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撥」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經宜蘭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不料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提撥勞工退休金6%之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勞工退休金提撥爭議,前經宜蘭縣政府於112年9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包含「勞工退休金提撥4,320元由資方(按:即相對人)前往相關單位(按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提撥」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宜蘭縣政府113年6月27日府勞資字第1130104116號函附兩造112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給付,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