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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李雲龍  
被      告  台灣上旺美食養生地產事業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裁定於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