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賀自強
相 對 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見本院卷第31頁),其聲請
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