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芷姗
一、
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9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91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5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28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㈤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