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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蔡豪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4,258元,及其中本金5,412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12,585元部分,自民國10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40,259元部分,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