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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威翰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曾威翰籍設臺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住所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