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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賴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651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9,94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1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