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