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8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
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