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之
繼承人)計新臺幣1,500,000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慧玲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及請求標的利息起息日不明確。經本院定
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