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
林漢鐘
一、債務人林漢鐘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4月14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程序費用500元,若其不履行給付義務,且對其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陳紅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