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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吳俊演 
債  務  人  羅意德即楷程工程行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1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09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違約金1,913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15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違約金1,641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3,68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違約金884元。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