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陳萱
債 務 人 沈柏辰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次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