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秀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0,160元,及其中本金99,210元整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許秀英於民國00年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民國113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10,16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8,184元整、消費款5,680元整、預借現金13,50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80,03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66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99,210元自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