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8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徐明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徐明德於107年11月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
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21,939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5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3月7日起,以本金21,93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
民法修正第205條)。(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債權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684號
利息:
| | | | | |
|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