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計新臺幣1,031,760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字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不同,經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