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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范麗玲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422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3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麗玲於民國99年8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30,422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2月19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1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30,4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