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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4,98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吳家慶前於民國104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4,982元,及自民國113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1%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