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宛蓁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
債務人蔡宛蓁計新臺幣75,845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並未記載債務人蔡宛蓁之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識債務人之個資,經本院定
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蔡宛蓁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