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
一、
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80元,及自民國98年4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427元,及其中本金26,999元部分,自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