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佳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5,31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債務人並應向
債權人給付261,39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1個月計付300元、第2個月計付400元、第3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