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世力
主 文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張世力計新臺幣52,245元
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張世力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簽約時無
行為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契約無效,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張世力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