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165元,及請求金額其中11,806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48165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11806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