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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曾湘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6,1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湘筠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96,154元(含本金91,399元、利息4,755元)及其中91,399元自民國113年0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1399元
曾湘筠
民國113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1399元
曾湘筠
民國113年07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