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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8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張志華前於民國94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73,563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張志華前於民國9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62,272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3563元
張志華
自民國94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002
62272元
張志華
自民國99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