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52號
債 權 人 永嘉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政哲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陳政哲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此有
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其
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