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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云暄  



            王文生  

一、債務人王云暄、王文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93,5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云暄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王文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129,22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王云暄本息繳至民國113年4月8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今尚欠本金93,54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無效,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文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3544元
王云暄、王文生
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93544元
王云暄、王文生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3544元
王云暄、王文生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