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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劉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313元,及其中本金48,81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及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