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債 權 人 和光旅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科雷斯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中所附之釋明資料,僅係債權人單方面製作之表格,未見債務人承認該筆債權之意思表示或署名,
是以債權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不合於
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